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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人利用计算机行窃

1998-09-26 来源:光明日报 彭郁孟 我有话说

1998年8月24日,宜春市法院对一起利用计算机作案的盗窃犯罪作出判决,被告人黄小华、易小宜均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春节期间,黄小华与易小宜共同商议利用股市管理的漏洞搞钱。同年2月24日和3月4日间,易小宜利用黄小华提供的资金,以“廖艳勇”之名在南昌办理股民证,并在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新余代理部、江西证券公司新余、宜春业务部三地办理资金开户。尔后,易在黄的教唆下,学会电脑键盘操作并连续数周在江西证券公司宜春业务部窥视资金柜台操作员卢某的电脑操作手形,由此获取了工号密码。3月26日中午12时许,易小宜潜入大户室,根据窥视获取的工号密码进行电脑操作,在股民“廖艳勇”的资金帐户上虚设资金45万元。当日下午,易利用虚增资金购买金额324819.57元的股票。之后,易根据黄的授意将股票全部抛售,得款28.85万元并全部提走。当日下午,易小宜返回宜春将赃款交给黄小华。破案后,在黄家追缴赃款240053.26元,追缴赃物折款4万余元。

宜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华、易小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利用计算机盗窃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新刑法和修改前的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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